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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商务部出台商业预付卡管理细则
发布日期:2012-10-08 浏览次数: 字号:[ ]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精神,切实管理好商业预付卡市场,人民银行、商务部根据国办《通知》下发以来执行具体情况,结合自身业务需要,分别研究制定了《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于近日颁布出台,定于201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两《办法》严格遵循国办《通知》精神,本着既严格监管预付卡市场经营行为,防范廉政、金融风险,又促进预付卡行业正常发展,充分发挥其固有的积极作用的工作思路,对国办《通知》关于预付卡的发行、受理、使用、充值和赎回等方面的原则性规定进行了细化,增强了可操作性。其中,为防止预付卡被用于行贿受贿、洗钱套现等违法用途,在购卡实名登记制度方面,两《办法》规定: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以上不记名预付卡的,发卡机构应当要求购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代理购卡的,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均须留存。为记名卡充值或一次性为不记名卡充值1万元以上的,参照购卡办理。退卡(赎回)时,也参照购卡实名制规定,留存持卡人身份信息、交易记录。非现金购卡制度方面,两《办法》规定:单位一次性购买(充值)预付卡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充值)5万元以上,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购买。发卡机构要逐笔登记资金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转账金额。退卡(赎回)时,也采用银行转账方式,资金退回原购卡账户,或退卡人同名账户,以留下“痕迹”。限额发行制度方面,两《办法》保持了25号文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为1000元、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为5000元的规定。为防止利用预付卡可充值的特点规避限额发行制度,两《办法》均专门规定,单张卡充值后的资金余额不得高于规定的资金限额。另外,两《办法》在防范金融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方面也作了具体规定,如人民银行《办法》规定预付卡发卡机构不得使用银行卡标准发行预付卡,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为预付卡充值;商务部《办法》规定发卡企业不得将预收资金用于主营业务以外的投资、借贷,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一定百分比,存管资金比例不得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一定百分比,等等。对违反两《办法》的行为,人民银行、商务部严格依法行政,按照自身行政处罚权限设定了具体罚则。
  两《办法》的出台,是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取得的又一阶段性成果,为今后的规范管理工作提供了具体明确的制度依据和操作指南。下一步,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将会同人民银行、商务部等业务主管部门,一是加大对两《办法》的宣传力度,二是采取组织联合检查等方式,狠抓两《办法》落实,对有规不依、违反两《办法》的发卡机构严肃处理,力争实现预付卡领域市场有序发展、风气彻底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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